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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灰的管理要求

2021.11.27

根据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(试行)》的政策,对飞灰的收集、贮存、运输污染控制要求有:

  • 1、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、防雨、防渗(漏)等措施,并应符合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7)的要求。
  • 2、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,其颗粒物应不超过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)规定的排放浓度限 值。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,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。
  • 3、在飞灰贮存、运输过程中,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,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。
  • 4、飞灰收集、运输、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《危险废物收集、贮存、运输技术规范》(HJ 2025)的规定。
  • 5、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、运输、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。

在最新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,有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内容,其中:

772-002-18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运输环节经处理后满足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6889)要求,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、防渗漏、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;

772-002-18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处置环节满足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6889)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,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;

772-002-18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处置环节满足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》(GB30485)和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环保技术规范》(HJ662)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,在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;

772-003-18的医疗废物焚烧飞灰在处置环节满足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6889)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,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。

飞灰的管理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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